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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法规标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是需要取得军工四证的,具体是指【保密认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名录审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国军标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审查。 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注:一类许可项目(产品)由国防科工局审查。二类许可项目(产品)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