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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科技创新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科技创新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政字〔2019〕23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

科技创新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科技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科技创新

财政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积极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保障《日照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日发〔2018〕37号)工作任务落实,调动和激发全市科技创新积极性,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技术创新水平提升

1.支持重点研发专项。立足增强产业源头和原始创新能力,对于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根据其技术水平、承担单位基础与能力、研发准备金数量、新增研发投入、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按照项目预期研发投入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科技合作项目按研发合作中实际所发生费用的20%,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支持重大科技专项。聚焦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围绕钢铁、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绿色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现代农业(海洋)、生物医药、通用航空等现代新兴产业科学部署创新链,开展技术研究,每年组织筛选实施30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参与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根据技术难度、绩效目标、投入强度、工作基础等给予项目承担单位50~100万元补助。对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配套经费。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3.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科驿站)的单位,根据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业绩择优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奖励。

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企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其近三年研发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5.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依托科技优势企业、高校、科技园区、地方政府建设大学科技园,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农高区、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对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2亿元的市级以上服务机构,按照合同额0.2‰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6.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后补助政策。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1000万元,在省级财政承担50%的基础上,市、区县财政分别承担30%、20%。

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中小微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各区县财政等额奖补,同时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家和省优惠政策执行。

四、支持科技成果加快转化

8.支持银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70%的风险补偿,在省财政承担35%基础上,市、区县财政分别承担20%、15%。

9.支持创新券使用。鼓励企业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活动。对中小微企业,以及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在省财政补助40%基础上,市、区县财政分别补助40%、20%,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在省给予补助基础上,给予其服务总额20%的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10.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赛事等活动。对举办或承办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论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对接活动等,根据费用支出和发挥作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等获奖的单位,按照获奖等级,给予10~2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对科技特派员研发活动择优给予10~2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重点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的产业技术路线图编制,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五、强化科技创新奖励

11.激励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依据《日照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对区县、园区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指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

12.激励全社会创新发展。对评为全市创新型区县、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企业、科研院所、学校、科技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20万元奖励;设立社会创新奖,在经济社会、城市建设与管理、机关服务与管理各领域,每年评选出社会创新典型,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鼓励各区县给予相应奖励。

六、强化市、区县科技创新财政支持政策联动

13.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年扩大科技创新资金规模,各区县要结合省、市支持科技创新的办法,制定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日政发〔2017〕13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原则上不与支持民营企业、新旧动能转换、人才引进以及有关奖励政策重复奖励,本政策单个企事业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执行过程中遇有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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