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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发〔2017〕7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提升重大关键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主要聚焦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重大关键技术创新需求,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高端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高端发展的重要任务。建设战略定位高端、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研发机制创新、投入结构多元的综合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平台。凝聚领域内高层次创新人才,建立新型科研体制,强化政产学研协同,实施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产业前沿技术、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转化的产业化,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引领产业发展。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区县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日照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3.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4.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6.所在区县(园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第六条 申请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1.申请建设。牵头组建单位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2.论证审核。对符合市技术创新中心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建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3.批准筹建。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组建申请,市科技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

4.编制规划。在获得筹建批复后六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规划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5.评估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筹建两年后进行评估,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英文:Rizhao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在筹建期内准予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筹建期满建立独立法人实体。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中心可以采取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执行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构。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1.理事会(董事会)由中心参与建设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重大事项决策。中心主任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遴选,由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并聘任;

2.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主要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中心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3.中心可以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机构,也可以依托专业化机构管理。

第九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鼓励各项改革举措先行先试,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从批准筹建次年开始,中心每年2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建立市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中心通过认定评估后,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三年为周期对中心进行定期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继续支持、整改或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与市技术创新中心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签署协议,按责任分工在政策、资金、项目、土地、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按比例补助技术创新中心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升级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按照《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一事一议”给予后补助支持,用于增强科研条件,提升创新实力。

第十五条 引导科技资源向市技术创新中心聚集。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一体多翼的创新平台体系;支持中心通过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中心建设院士工作站和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人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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