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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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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

日照市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具有较高技术研发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日照市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重点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支撑,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通过组织、优化和整合科技资源,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瓶颈。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研究院的考核评价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植,集聚科技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二)支撑产业创新发展。适时编制和完善产业技术发展指南和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向政府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举行产业对接活动,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服务,加速技术转移与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培养引进科技人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为创新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引进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管理等专业化人才团队。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在日照市域内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自主申请,由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给市科技局,随时受理。

第五条  申请组建的研究院及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院需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或批准组建后半年内取得),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财务进行独立核算。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适应我市产业创新需求,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发展政策。

(三)依托单位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科技实力,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提供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掌握5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承担过省级以上计划项目,并具备再次承担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能力。

(四)科研人员应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及创新创业团队,大学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研究院总人数的80%以上,或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总人数的50%以上。且直接从事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5人。同时,人员的专业、学科、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五)有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原则上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研发设备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六)研究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七)有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认可的研究院章程。

第六条  申请组建研究院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经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区县、园区的科技部门审核同意的《日照市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组建申请表》;

(二)研究院章程;

(三)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场地和设施等有关证明;

(五)依托单位法人执照及已获批组建的科技平台、取得的科技成果、承担的科技计划、专利等证明;

(六)共建研究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对申请组建的研究院资料进行评审,同意组建的研究院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再次核实争议事项后决定是否同意组建。

第八条  公示期满,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研究院组建进行备案管理,原则上筹建期为两年,可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申请提前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研究院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研究开发任务,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五章 认定与考评

第十条  研究院每年末向市科技、财政部门报送运行情况表。

第十一条  研究院应达到以下认定标准,并对产业技术创新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筹建期内,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不少于2项,转化先进技术成果5件以上,孵化、培育或引入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并纳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吸纳10名以上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申请发明专利6项以上,研发投入增加500万元以上 。

第十二条  筹建期满,达到研究院认定条件的,市科技局、财政局给予认定,颁发“日照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牌子;达不到认定要求的,组建时间可延长一年,届时仍未符合条件的,撤销其组建计划。

第六章 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院采取多元化投入方式,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鼓励银行贷款、市场融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十四条  正式认定为日照市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按照市科技创新等相关规定落实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研究院获得的财政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审计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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