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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精神,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组建,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重要科技研发平台,开展原创性研究,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培育战略前沿技术、推动学科发展和引领行业进步提供科技源头供给。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采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扶强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

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学科与特色团队建设。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提升全市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科技支撑。

企业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较强实力的创新型企业建设,与学科重点实验室紧密协同。主要任务是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对市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2.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 相关市直部门与单位、区县(园区)科技部门及中央、省驻日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的相关保障条件。有关部门对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经费和其它保障条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单位下属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在依托单位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实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应当依据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实行独立法人运行机制,扩大重点实验室科研自主权。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重点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对重点实验室重大发展事项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专家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研究单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四章  申报与设立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市科技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并组织申报工作,择优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不断优化整体布局。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围绕某一重要领域或方向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

第十六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市级以上科技研发机构(平台),并满足下列共性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2.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处于省内先进水平以上,有能力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能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3.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有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的能力;

4.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能够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5.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具体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各类重点实验室还应满足本类别实验室的特色条件。

1.学科重点实验室应具有较高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水平,能够引领全市相关学科的发展;

2.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较高的行业地位,在全市相关行业或产业发展中居主导和引领地位。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如下:

1.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2.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材料进行初审;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论证后,择优确定拟立项组建重点实验室名单;

4.拟立项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制定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或建设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主管部门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纳入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并授牌。

第五章  日常运行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研究方向,分研究单元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首席科学家、学术带头人(PI)负责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设立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增强对产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发展的支持作用。鼓励研究领域和方向不同的实验室加强交流与联合,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的工作计划,有计划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与自主开发。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为提高国民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托单位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并中止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1.重点实验室领军人才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无法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任务的;

3.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建设或摘牌。

1.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在重点实验室申报、年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情况,或重点实验室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2.依托单位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重点实验室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2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被中止建设或摘牌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将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审计,剩余财政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上缴,仍用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应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为三年,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式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各类重点实验室评估重点内容如下:

1.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2.企业重点实验室主要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等评价建设运行情况。评估结果较差的重点实验室参加下一轮新建重点实验室的遴选评审。获得遴选的保留重点实验室资格,未获遴选的予以摘牌。

第七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采取承担科技重大专项、仪器设备补贴和创新券等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补助按照《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等规定执行,其他由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有稳定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支持经费主要用途如下:

1.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升级为省级重点实验室;

2.组织开展市级科技重大专项;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及更新;

4.为我市相关企业提供化验、分析等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经费预算制度,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核。

第三十七条 各类科技计划、基金和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日照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统一为“Rizhao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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