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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 市级

一、财税政策

市 级

序号

关键词

核心内容

政策依据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

1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18〕22号)

威海市税务局   
  0631-5697001

2

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经区市认定公布的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相关办园标准,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按不低于公办园的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将根据其实际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高中实际,逐步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含技工学校,下同)学校继续执行免学费补助政策,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威海市财政局    
  0631-5232551

3

税费优惠政策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威海市发展改革委          
  0631-5231865         
  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0631-5233204
  威海市税务局      
  0631-5697001

4

分类收费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5

海域使用金减免

除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外,对下列项目用海,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非专用的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海;
 
(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项目用海;
 
(四)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养殖用海。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09〕46号)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0631-5232478

 


联系热线:0532-88983835

                 18553299328

                 1856136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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