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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东营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办法

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东营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办法


东营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山东省专利条例》、《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等法规政策,参照国家、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专项用于申请地为东营市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个人均可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第四条 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未享受国家费用减缴政策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已享受国家费用减缴政策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

第五条 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六条 申报东营市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东营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或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收据。

县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经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资金预算安排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第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营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东营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办法》(东知发〔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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