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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企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证书奖励办法

烟台市企事业单位获取军工资质证书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人才烟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精神,根据全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2017年9月5日--2022年12月31日,依据烟发〔2017〕13号文件规定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自2017年10月1日起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两证合一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取得该资格企事业单位的奖励金额为烟发〔2017〕13号文件规定的原两个证书的奖励金额之和;2017年9月5日后新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奖励标准按照烟发〔2017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

  每年10月份由符合奖励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申报

  三、申报程序

  1.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10月份前发布烟台市企事业单位军工资质证书奖励申报通知,公布具体申报时间。

  2.新获取军工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填报《烟台市企事业单位军工资质证书奖励申报表》(附表),并提报军工资质证书原件及《申报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局审核通过。

  3.实施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审核通过情况,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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