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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五个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工信发〔2021〕1号)各区县工信局(经发局),莒县、五莲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以创新发展为引领、转型升级为支撑的中小企业发展体系,引导中小企业专注主业、专注研发、提升品牌,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修订《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日照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日照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五个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 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1. 在本市注册并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2.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3. 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 企业申报年度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 专业化: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从事特定细分市场,专注核心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 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卓越绩效管理、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管理系统CRM等,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 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1项以上(含)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2项以上(含)。 4. 创新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近2年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主持(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1项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近2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 1.日照市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申请表 2. 企业及申报产品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产品专利证书(或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5.申报产品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复印件 6.申报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7.若企业具备以上材料可将以下材料的复印件附后同时上报: (1)企业其它产品的专利证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4)企业所获其它奖励及主定证书 (二)认定程序 1.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中小企业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准备材料,各区县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评审并确定名单,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http://gxj.rizhao.gov.cn)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开展申报认定的具体时间,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七条 管理与复核 (一)对各区县推荐的申报企业,纳入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 (二)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 2. 推荐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结构优化、特色明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规范集群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区县或产业园区集中管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特色产业为支柱,集聚具有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和科研等支撑机构,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共享包括专业人才、市场、技术和信息等诸多产业要素,使产业和企业通过健全供应链产生促进效应,形成区域优势和持续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遵从自愿原则。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色产业集群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四条 产业集群应具备的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要求,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产业集群区域面积在80平方公里以内,产业园区建设规范,产业集聚度高,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三)品牌影响力强。产业集群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完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省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拥有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产业荣誉称号。 (四)技术水平高。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拥有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企业有较强的成长性,拥有“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突出。 (五)工业互联网应用深入。实施“互联网+产业集群”行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在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企业管理等领域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特色产业集群的依托载体有完善的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扶持政策健全。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信息、研发、检测、创业、培训、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健全。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数据分析。 第五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 (二)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情况,要求在2000字内; (三)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及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集群内企业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或产业荣誉称号等材料; (五)集群内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材料; (六)产业集群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计算能力、 存储能力、数据的存储、分析和使用等情况;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准备材料,各区县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评审并确定初审名单,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http://gxj.rizhao.gov.cn)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 (三)开展评审认定的具体时间,请按照当年申报要求进行。 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一)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系统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集聚集约高质量健康发展。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实施综合评价,结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 (二)特色产业集群要加强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注重产业链配套,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特色产业智慧应用,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区管理质量,加大品牌培育与创建力度,推动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区域上一年度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特色产业集群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 31日止。 附件:1.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 2.日照市_____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基本情况表 3.日照市_____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 4. 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汇总表 第一条 为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载体,引导和规范创新创业载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五条 “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二)基地在孵企业、双创团队一般不少于50个。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三)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四)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20%。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务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兴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八条 申报双创示范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基地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准备材料,各区县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如有必要,采用现场审查的形式进行核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三)开展评审认定的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要求进行。 第十条 管理与考核 (一)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 (二)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汇总表的,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2. 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及 材料要求 3. 新推荐或复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择优推荐申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区县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培育推荐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七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八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九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功能。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体系认证等诊断咨询和辅导实施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合法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100万元,(五)中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可放宽至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和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六)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调研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能力,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咨询诊断企业20家以上。 (七)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企业20家以上,年组织法律宣讲活动5次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突出服务特色,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六条 区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区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情况等进行测评,填写《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证明材料; (八)单位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上一年度末)及学历、职称证明; (九)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十)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合同、总结等);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平台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平台,认定为“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区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以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撤销申请,经查实后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打算报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做好推荐申报省级瞪羚企业工作,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管理,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 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 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企业成长性指标: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至 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须达到 20%;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5%;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0%。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500万元。 (六)企业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2.5%;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需达到5%;申报企业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4件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 (七)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全市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 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企业初选对象;联合有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提请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 第八条 申报瞪羚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日照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含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投入等数据的带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关于企业复合增长率的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自行到人民银行查询或使用金融机构企业网银查询出具); 6.申报企业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税务机关纳税专用章或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7.技术创新活动情况:研发项目(或产品)活动证明材料、可以反映企业技术创新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创新性情况:申报企业科研创新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的情况证明等; 9.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以及无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10.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日照市瞪羚企业”荣誉称号。对获得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十条 市级瞪羚企业依据现行奖励政策相关内容予以奖励;省级瞪羚企业原则上从市级瞪羚企业中优先推荐申报。鼓励市、县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金融、人社、税务等部门对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融资服务、社保缴纳、人才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对瞪羚企业发展模式、发展成就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论坛、交流等多种形式将企业的发展经验广泛推广,吸引生产要素聚集,引导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日照市瞪羚企业申请书 2.推荐日照市瞪羚企业情况汇总表 精 工 智 信 微信:rzsgxj 各区县工信局(经发局),莒县、五莲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以创新发展为引领、转型升级为支撑的中小企业发展体系,引导中小企业专注主业、专注研发、提升品牌,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修订《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日照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日照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五个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 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1. 在本市注册并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2.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3. 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 企业申报年度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 专业化: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从事特定细分市场,专注核心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 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卓越绩效管理、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管理系统CRM等,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 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1项以上(含)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2项以上(含)。 4. 创新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近2年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主持(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1项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近2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 1.日照市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申请表 2. 企业及申报产品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产品专利证书(或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5.申报产品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复印件 6.申报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7.若企业具备以上材料可将以下材料的复印件附后同时上报: (1)企业其它产品的专利证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4)企业所获其它奖励及主定证书 (二)认定程序 1.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中小企业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准备材料,各区县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评审并确定名单,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http://gxj.rizhao.gov.cn)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开展申报认定的具体时间,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七条 管理与复核 (一)对各区县推荐的申报企业,纳入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 (二)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 2. 推荐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结构优化、特色明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规范集群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区县或产业园区集中管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特色产业为支柱,集聚具有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和科研等支撑机构,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共享包括专业人才、市场、技术和信息等诸多产业要素,使产业和企业通过健全供应链产生促进效应,形成区域优势和持续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遵从自愿原则。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色产业集群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四条 产业集群应具备的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要求,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产业集群区域面积在80平方公里以内,产业园区建设规范,产业集聚度高,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三)品牌影响力强。产业集群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完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省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拥有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产业荣誉称号。 (四)技术水平高。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拥有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企业有较强的成长性,拥有“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突出。 (五)工业互联网应用深入。实施“互联网+产业集群”行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在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企业管理等领域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特色产业集群的依托载体有完善的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扶持政策健全。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信息、研发、检测、创业、培训、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健全。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数据分析。 第五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 (二)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情况,要求在2000字内; (三)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及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集群内企业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或产业荣誉称号等材料; (五)集群内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材料; (六)产业集群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计算能力、 存储能力、数据的存储、分析和使用等情况;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准备材料,各区县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评审并确定初审名单,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http://gxj.rizhao.gov.cn)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 (三)开展评审认定的具体时间,请按照当年申报要求进行。 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一)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系统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集聚集约高质量健康发展。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实施综合评价,结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 (二)特色产业集群要加强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注重产业链配套,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特色产业智慧应用,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区管理质量,加大品牌培育与创建力度,推动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区域上一年度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特色产业集群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 31日止。 附件:1.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 2.日照市_____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基本情况表 3.日照市_____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 4. 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汇总表 第一条 为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载体,引导和规范创新创业载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五条 “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二)基地在孵企业、双创团队一般不少于50个。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专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三)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四)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20%。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务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兴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八条 申报双创示范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基地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准备材料,各区县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如有必要,采用现场审查的形式进行核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三)开展评审认定的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要求进行。 第十条 管理与考核 (一)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 (二)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汇总表的,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2. 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及 材料要求 3. 新推荐或复审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择优推荐申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区县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培育推荐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七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八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九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功能。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体系认证等诊断咨询和辅导实施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合法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100万元,(五)中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可放宽至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和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六)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调研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能力,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咨询诊断企业20家以上。 (七)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企业20家以上,年组织法律宣讲活动5次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突出服务特色,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六条 区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区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情况等进行测评,填写《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证明材料; (八)单位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上一年度末)及学历、职称证明; (九)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十)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合同、总结等);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平台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平台,认定为“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区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以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撤销申请,经查实后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打算报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做好推荐申报省级瞪羚企业工作,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管理,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 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 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企业成长性指标: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至 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须达到 20%;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5%;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0%。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500万元。 (六)企业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2.5%;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需达到5%;申报企业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4件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 (七)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全市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 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企业初选对象;联合有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提请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 第八条 申报瞪羚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日照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含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投入等数据的带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关于企业复合增长率的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自行到人民银行查询或使用金融机构企业网银查询出具); 6.申报企业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税务机关纳税专用章或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7.技术创新活动情况:研发项目(或产品)活动证明材料、可以反映企业技术创新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创新性情况:申报企业科研创新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的情况证明等; 9.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以及无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10.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日照市瞪羚企业”荣誉称号。对获得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十条 市级瞪羚企业依据现行奖励政策相关内容予以奖励;省级瞪羚企业原则上从市级瞪羚企业中优先推荐申报。鼓励市、县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金融、人社、税务等部门对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融资服务、社保缴纳、人才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对瞪羚企业发展模式、发展成就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论坛、交流等多种形式将企业的发展经验广泛推广,吸引生产要素聚集,引导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日照市瞪羚企业申请书 2.推荐日照市瞪羚企业情况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