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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专利导航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烟台市专利导航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科技创新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烟政字〔2020〕47号)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专利导航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烟台市专利导航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建立以运用为导向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1-2020),专利导航包括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五类。本办法中将专利导航分为产业类导航和企业类导航两大类。其中,产业类导航包括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类导航包括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

第三条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导航工作的组织管理,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和验收。

第四条 本办法应遵循“建章立制、打造精品、培养人才、系统发展”的原则,提高专利布局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产业类导航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无严重失信行为的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

(二)优先支持烟台市八大主导产业、千亿级产业集群、战略新兴产业或特色创新发展领域内,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明显支撑作用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突出的科技研发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包括专利管理制度基础、专业人才基础、配套工作经费等。

(四)申报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烟台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2.承诺书;

3.有效专利清单;

4.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分析人员和物质保障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6.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专利导航合作协议、合作单位主体资格、相关资质、专利代理及检索分析等人员资质证明、专利导航经验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企业类导航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人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拥有有效专利数量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数量2件以上。

(三)企业决策者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发展规划,并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可靠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

(四)申报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烟台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2.承诺书;

3.有效专利清单;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分析人员和物质保障等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6.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专利导航合作协议、合作单位主体资格、相关资质、专利代理及检索分析等人员资质证明、专利导航经验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发布烟台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与专业服务机构联合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至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园区管委、市直部门直接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至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第八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专利导航项目候选名单,提交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会议讨论。

第九条 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专利导航项目名单,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烟台市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以项目合同形式确立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实施步骤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对所涉产业及关键技术开展专利导航研究,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关键技术科研立项、企业自主创新和重点人才引进等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

(二)建设专利导航人才队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相关技术研发人员应全程参与导航项目,推进专利创造与技术研发的深度融合,提升专利导航分析能力。

(三)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树立专利创造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并取得明显实质性成效。

(四)发布推介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完成产业类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在脱密处理后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园区、产业协会、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召开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发布推介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与拥有良好资质、服务能力强和信誉度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信优良,上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二)拥有专利代理、专利检索分析、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战略咨询等业务职能,且从事专利导航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经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参与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省级以上专利导航项目建设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需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推广应用《专利导航指南》,开展专利导航专业培训,做好专利导航项目的技术指导,规范专利导航工作实施和成果应用,提升专利信息利用能力。

(二)完成项目专利导航分析报告。要求导航报告数据翔实,内容完整、观点清晰、结论准确,对所涉项目后续发展具有明确的方向性指导意义,并提出专利布局合理化建议。

(三)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引导形成对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规模前景、竞争情况、许可状态、侵权可判定性等方面进行经济价值评估的长效态势。

(四)加强专利导航成果运用。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决策层充分运用专利导航分析成果,对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路径等进行科学选择,及时调整战略决策,提升创新能力。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合同要求在完成期后的一个月以内,向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进行申请验收备案。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下列验收材料:

(一)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二)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三)项目绩效报告;

(四)项目成果应用证明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专利导航工作管理办法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目标任务内容为依据,视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其项目,并收回已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组织与监督:

(一)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的督导和管理,确保专利导航项目成果落地。

(二)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管委、各市直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推荐,把握标准,严格审核,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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