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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7-14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量:5评论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科技创新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烟政字〔2020〕47号)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推动烟台市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重点工作内容是鼓励引导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用水平,彰显知识产权对创新激励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巨大作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优势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审核和专家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了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五)企业知识产权量多质高。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8件(含8件)以上或拥有有效专利数量累计20件(含20件)以上,且企业当年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0件(含10件)以上;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驰名商标;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至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建立完善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证书,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相关学习情况,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报告等;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五)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候选名单,提交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经费支持。对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管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工作,各级政府可配套相应的扶持经费。

第十三条 综合服务支持。

(一)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给予优先支持;

(二)为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其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实行重点指导;

(三)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

(四)优先推荐企业参加国家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评选。

第十四条 人才队伍建设支持。

(一)适时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研讨、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支持企业培养专利检索与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知识产权运营专业人才;

(三)根据需求,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巡回审查活动、与专利审查员的对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组织与监督。

(一)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深入调研,了解企业创新需求,充分运用政府资源和社会力量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等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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