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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通知 来源: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启动2021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领域见《2021年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附件1)。本年度项目按照《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济科字〔2020〕31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竞争择优、“揭榜组阁”等形式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一般应为济宁市境内注册且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特殊原因需放宽限制的,须经专家出具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议同意。 2、申报单位及科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遵守国家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无知识产权纠纷。 3、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或成果转化条件,科研实力能够满足项目需要,且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研发资金保障。项目经费预算及支出要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和支出结构合理,使用范围合规。鼓励申报单位通过技术引进、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联合研发等方式开展技术创新。其中规上企业上年度未填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年报的,视为无研发经费投入,不予立项。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项目任务书约定为准);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5、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有不实情况,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并记入信用档案。已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征信规定予以处理。 6、项目须按期结题验收,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并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7、2020年度已立项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企业、累计2项市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未按期验收的企业,不参与此次计划申报。高校、科研机构上述限制对象为同一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1、项目申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单位下载填写《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2),并报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指南要求组织推荐,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2、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审核汇总后,一式二份并附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于11月26日17:00前报市科技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会指挥中心)各类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并同时发送电子版(PDF格式)。逾期不再受理。 3、评审立项。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经公示后予以立项支持。 四、联系方式 1、市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升级类) 市科技局规划资配科,咨询电话 0537-3379709; 2、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类) 市科技局合作外专科,咨询电话 0537-3379755; 3、市重点研发计划(农业与社会科技类) 市科技局农社科,咨询电话 0537-3379991; 4、市重点研发计划(安全生产及应急防控专项) 市科技局高新科,咨询电话 0537-3379956。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