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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4日

(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51707162)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在济南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一)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山东企业1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名单中的企业。

(二)企业及其分子公司上年度在我市主要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上;市外分子公司不少于2家,或者在济南实现的市外业务不低于50%(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3年内年均主要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新注册成立或新迁入企业(在济南市登记注册6个月以内)。

二、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政策。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进行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一种,且只享受一次。补助最多分5年连续进行拨付,享受补助期间,企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总部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共同使用可视为自用。

享受政策补助期间,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二)的企业,若地方主要经济贡献达不到其认定当年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则停止享受补助,不再进行拨付;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三)的企业,以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二)成长激励政策。总部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纳入我市统计,自成立以来首次达到1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再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10亿元,多奖励10万元。

(三)扩大投资政策。总部企业及其驻地(即属地区县、功能区)全资子公司作为主投资方在本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招商产业园区等项目除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主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条政策与办公用房政策不得同时期享受。

(四)人才保障政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人才服务支持政策(30条)〉〈济南市人才发展环境政策(30条)〉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2022〕4号)认定为高层次人才(D类),享受住房保障、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支持政策。每家总部企业(含驻济分子公司)可报5人;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分子公司主要经济贡献达到1亿元,可报7人;主要经济贡献达到2亿元,可报9人,以此类推,最多可报15人。对以上高层次人才,在符合薪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个人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规定

(一)本措施所称分子公司是指企业的分公司和持股比例超50%的子公司(不包含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分公司可按实际管辖权界定。总部企业及其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享受本政策。

(二)本措施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功能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实际分享比例负担,每年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在企业总部驻地实现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增量(基数以总部企业认定年份为准)。经济贡献增量不包括对本地企业通过合并、股权资产收购等形式形成的经济贡献。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三)的总部企业,每年奖励和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在企业总部驻地实现的地方主要经济贡献。

(三)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扶持政策,但其他政策与本政策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三)进行认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发生减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县(功能区)总部经济认定部门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连续2年不符合条件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五)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应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需退还已享受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绿色门槛”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不予奖励。非当年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连续2年复核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六)本措施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达到奖励补助条件的总部企业,对其支持政策继续执行至完结。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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