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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科发〔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3日

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东省、济南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支持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促进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提升、量质齐升。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条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明确的时间段内,财务实际到账并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三条 政策补助主体为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市区域内注册企业。

技术输出方补助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方式向企业提供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的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技术吸纳方补助是指市区域内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式购买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

第四条 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市区域内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认定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登记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总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研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总额(省税务部门免税数据)的3%给予补助,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个主体申报补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不享受政策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活动。

第八条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济科发〔2021〕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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