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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东营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的通知东营: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东营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16来源: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及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标志性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引领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拟组织开展2024年度东营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重点支持具有“三高一核心”特性(市场占有率高、研发投入高、复合增长率高、拥有核心硬科技)的高成长性企业围绕高端石化、橡胶轮胎、有色金属、石油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等领域,以及CCUS、高分子复合材料、氢能、新型储能、生物医药、合成生物、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等未来产业方向开展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补齐传统产业短板的前沿技术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 二、申报条件 本批专项分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条件包括共性条件和个性条件,项目申报应在满足以下共性条件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每个类别项目的个性条件。申报项目属于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可适当放宽申报单位限制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须为东营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技术人才、技术条件、技术装备等基础,掌握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并具备一定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与所有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须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包括市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明确协议签署时间。 2.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明确具体,预期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项目完成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业化指标。 3.申报项目研发内容不得与已立项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市有关单位立项项目相同或类似。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一个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4.牵头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牵头申报单位自行承担。申报项目受理后,在立项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材料。 5.项目经费预算中须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的预算,其中牵头申报单位预算使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申请资金总额的50%。若项目立项支持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未达到申请金额,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承诺通过增加自筹资金解决差额部分。 6.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7.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的研发会计科目,若为规上企业,需近三年按规定及时上报研发统计报表,且2023年度上报的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8.符合《东营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东科发【2023】10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性条件 1.科技示范工程 (1)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行技术总师负责制,技术总师原则上应为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报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式在岗科研人员。技术总师应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主要时间和精力能够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此类项目。 (2)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实施期截至2027年7月31日。 (3)鼓励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同参与项目;鼓励具有合作基础的市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鼓励青年科学家作为技术总师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 (4)科技示范工程实行非定额资助方式。牵头申报单位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应当不低于4:1。 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本批次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单位为在东营市境内依法注册、取得2024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且申报企业2023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2)申报企业须与具有学科优势的重点高校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组织实施。 (3)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市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应当不低于4:1。 (4)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以项目立项文件印发日为启动时间;对于一类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执行周期放宽至3年。 三、申报流程 1.项目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预算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市内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原则提交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提报的申报书和材料真实性审核盖章后统一行文推荐提交市科技局。 四、其他要求 1.支持各链主企业、头部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项目,同领域相近项目将采取“赛马制”组织方式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为保证项目质量,本次申报实行限项推荐,各县区(功能区)最多推荐3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最多可推荐5项。项目申报截止日,2022年和2023年市科技发展计划资金到位率较低及到期未验收项目较多的县区(功能区),将核减项目申报数量。 3.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请于7月25日18:00前报送推荐材料,包括项目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和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一式两份,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区(功能区)可自行确定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合理安排时间。 4.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规上企业需同时提供研发会计科目设立证明、2023年度及2024年度1-6月研发费用统计系统填报证明。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