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Notification Notice

来源: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08-25]

[截止日期: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第三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通知》(鲁工信产〔201972号),为做好第三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青岛市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二)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

(三)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且全省第1位。

(四)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

(五)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环保信用红标黄标企业不得参与申报(可在信用中国和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查询)。

(六)《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二、申报要求

(一)明确所属行业及细分产品界定。所属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的30个大类区分(详见附件5);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tjypflml8位或10位代码准确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属于新产品的需注明。

(二)严格准备证明材料。1.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但须出具说明材料(附件2),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说明材料将通过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前置论证,并给出推荐意见。2.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环保、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记录的证明,由企业自行作出说明并承诺真实性(附件3)。3.完税证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4.近三年审计报告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属地制造业企业向市的推荐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分管行业和产品的宣传推介,协助主办处室做好初步评估和推荐等工作。工作开展中,相关政府部门、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申报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初审工作。采取广泛宣传、深度挖掘、个别指导等方式,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帮助指导企业完善、规范申报材料。要重点在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主营业务收入、近三年是否无环境和安全生产违法记录、企业产品是否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以及材料真实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初审,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不得推荐。

(三)请各主管部门对前期通过评估论证的申请企业,先汇总填写《第三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务于731日前先行将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以便向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供申报系统的注册激活码。

申报企业注册登录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报系统http://124.133.230.226:8080/),根据《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三)各主管部门请务于825日前,将正式上报文件(编文字号,一式2份)及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要同网上申报的材料一致,一式1份及电子版U盘)按要求加盖公章,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

四、其他说明事项

按照省通知有关事项说明,拟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无违法记录的说明以及所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相关信息将向社会公示,参与申报即视为同意公开。公示期间如收到异议,省工信厅有权对企业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经核实发现有申报不实、虚假信息的,将企业名单及虚假申报相关信息在全省予以通报,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由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1.区、市主管部门上报文件格式

2.市场占有率说明(申报省级单项冠军使用)

3.承诺书

4.《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

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制造业大类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71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企业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9-07-12]

[截止日期: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实施办法(暂行)》(青科字〔2016〕13号)、《关于推广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助推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青科规字〔2017〕42号)和《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工作指引》(青科规〔2019〕1号),现组织开展2019年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企业贴息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符合《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实施办法(暂行)》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主导产品在国家和我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

3.企业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权明晰。

二、支持范围

对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投保贷联动业务,且已结清贷款的企业予以贴息。

三、贴息标准

单个企业通过投保贷联动业务获得贷款额度500万元及以下的,最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最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

四、申报流程

登录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网站(qdstc.qingdao.gov.cn),点击“服务大厅”中的“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进入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在“注意事项”里查看《用户操作手册—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并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登录名和密码,以便随时进入系统查看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等情况。

申报单位请于7月12日17:00前,登录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类型选择“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进入“计划项目申请-计划项目申报申请”,点击新建“2019年度”—“科技服务计划”—“科技金融专项”—“投保贷联动业务贷款企业贴息”,在线填写相关表单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附件仅用于证明申请书中陈述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研究水平以及评审专家参考用)。各项目主管部门请于7月16日17:00前,通过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添加意见后提交。

附件要求扫描上传,单页文件扫描成图片,多页文件扫描成独立的pdf文件,相关附件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投保贷联动业务企业贴息申请表(见附件);

3.创投机构股权期权协议(或其他可认定为创投机构取得企业认股权的相关文件);

4.保证合同(或其他可认定为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文件);

5.银行借款合同;

6.企业贷款到账凭证;

7.企业贷款已结清相关材料;

8.企业主导产品相关专利证书或授权文本等;

9.其他相关材料。

联系方式:

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王哲88728989-629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王平超 85911342

系统支持 杨建军 18353238045

附件:投保贷联动业务企业贴息申请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19年7月1日

 


 

 

 

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机器人”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9-08-02]

[截止日期: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机器人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205号)(附件1)转发你们,请按照申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组织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科技部发布的指南要求,并与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对接项目情况,201982日前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完成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于2019814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纸质预申报书(一式两份)自行寄送承担项目所属的专业机构。

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各申报单位提报申请书时,请同时提交《承诺书》(附件2),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将承诺书寄送至市科技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申报项目审核推荐具体情况,咨询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联系方式如下:

1.“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

咨询电话:85911053智能制造科技处郑伟伟

2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

咨询电话:85911985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周茜

3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

咨询电话:85911332信息技术处林乔

4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重点专项

5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

咨询电话:85911053智能制造科技处郑伟伟

6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重点专项

咨询电话:85911332信息技术处林乔

附件: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合成生物学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承诺书(纸质,向青岛市科技局提交)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9625

 

 

 

 

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来源:

工信部

2019-08-30]

[截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相关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二)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三、组织实施

(一)申请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分别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报材料。

(二)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企业和街道,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予以优先支持。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中央企业可以本单位申请或推荐直属单位申请,对于推荐的直属单位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函。

(四)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10个,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不超过1个;中央企业推荐的直属单位不超过2家。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试点示范申报评审会,对申报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

(六)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试点示范工作及其标准的影响力。

五、其他事项

(一)请于2019830日前将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以特快专递(EMS)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邮编:100846)。

(二)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规范填写申报材料。提交的申报书电子版材料应为word版。 

特此通知。

附件:

1.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街道(乡镇)〕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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