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南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且申报项目与主营业务相关;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研究、开发、利用的项目;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通过申报项目的实施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
5、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信用等级,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以及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7、在往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无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
(二)申报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
2、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3、有稳定的课题组进行项目研究或有稳定的项目合作单位支持项目研究;
4、项目结题时成果显著,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与项目相关的专利授权一项(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2)获得与项目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一项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一项;
(3)主持制定与项目相关的行业标准;
(4)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
(5)完成项目承诺的相关基地的建设。
二、申报类别和支持额度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
重大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重点支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经济社会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求项目验收时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并对市南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自有资金情况,实行一事一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二)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
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分为创业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创业项目申报主体为成立满一年不足三年的科技型企业(2016年8月1日-2018年8月1日注册),扶植创业期科技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产品研究、开发、中试阶段进行资助,推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申报主体为成立三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2016年8月1日前注册),扶持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和后续创新潜力的项目,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推进产业化发展。
支持方式为先导资金和后补助。支持额度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支持针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行原始的、前沿的、重大的、关键的技术创新和探索性研究,促进基础研究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应用转化项目。
支持方式为先导资金和后补助。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20万元。
(四)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申报主体为具有相关领域研究基础的企事业单位。支持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公共安全、城市管理、节能环保等公益类、惠民类的科技项目以及社会管理其他领域的科学技术项目。
支持方式为先导资金和后补助。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支持额度实行一事一议。
三、申报须知
1、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每家限报一项。
2、申报项目必须在重点扶持研究方向所规定的技术领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节能减排、环保、安全等要求,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业上有引领示范,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3、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企业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0%。
4、鼓励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应用,鼓励科研院所与科研院所、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合作,优先支持协同创新,联合攻关。联合申报必须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和利益归属、合作经费的额度和来源等。
5、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中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承诺该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立项,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在项目立项申报过程中,材料经系统审核提交后不可修改,立项后将根据其内容自动生成项目合同,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6、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能够全面实行预算管理,开支范围原则上应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7、项目执行期2年(2019年1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区拨经费低于申报数额时,不足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8、先导资金和后补助:对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拨付先导资金50%,对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拨付先导资金30%,待项目结束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后补助。
9、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并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变更、终止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主动终止与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剩余资金不予拨付,被动终止的,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3年内不再推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10、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非企业单位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也不能因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它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和《创新评价表》(仅企业用户填写),均为系统在线填写、打印;
(二)相关证明材料(目录见附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包括:
1、通过年检的最新项目申报主体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注册批件。
法人营业(登记)证照副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注册批件);
2、项目投资中自筹资金(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对账单)、银行贷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付息单据的复印件)、风险投资等的具体来源证明材料;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企业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技术权益证明、知识产权转让证明和经认定的技术合同等;
5、产学研合作的项目需附合作协议;
6、授权专利或已公开的专利申请的公告说明书第1页、权利要求页、附图代表页,未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等;
7、有审批要求的,如:新药、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诊断试剂、动植物新品种、化肥、通讯设备、压力容器、食品等,必须附相应的批准和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8、涉及环境评价的项目,需提供权威部门的环境评价报告;
9、有关产品第三方权威检验、检测报告、重要用户报告等;
10、其他证明(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创新型企业批复文件、开户行资信证明、奖励证书、落实科技减免税政策证明等反映企业开发、生产、经营状况的材料)。
五、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网上注册
申报单位登录“青岛市市南区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http://218.58.71.8:8088/)进行网上申报;新用户注册,需经区科技局激活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工作;请妥善保存登录名和密码,以便随时进入系统查看项目申报及合同签订、项目管理等情况。
2、申报单位网上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根据“市南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创新评价表》(企业用户填写)和《承诺书》,并网上提交;证明材料一并在网上提交;
3、区科技部门进行受理审查
内容包括:实地审查、财务审查、行业评审、企业成长性及项目创新性认定。通过受理审查的单位,可在线打印《申报书》、《承诺书》和《创新评价表》;
4、申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
请将纸质申报材料盖章后,报送到市南技术交易市场(青岛软件园宁夏路288号11A一楼)。纸质材料报送要求如下:
(1)《申报书》,一式一份,左侧装订;
(2)证明材料和《创新评价表》、《承诺书》,一式一份,汇编后左侧装订。
5、申报时间
(1)系统开放时间为8月12日至8月23日,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27日,逾期不受理。
(2)项目实地审查、项目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3)确定立项后,签订《市南区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8729903
网址:www.qdsn.gov.cn/kjj左侧“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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