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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 2019-09-17 18:38:03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创新平台建设,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聊城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科技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19916



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科学布局、机制创新、引领发展的原则,面向我市九大产业集群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围绕全市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由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聊城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能力处于行业较高水平,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和团队。

3.创新组织强,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4.拥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

5.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6.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第八条 申请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1.申请建设。牵头组建单位编制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2.论证审核。对符合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审机构,采取实地考察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3.批准筹建。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组建申请,市科技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

4.编制规划。在获得筹建批复后六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规划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5.评估认定。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筹建一年后进行评估,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在筹建期内准予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度。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中心可以探索组建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执行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构。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1 理事会(董事会)由中心参与建设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重大事项决策。中心主任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遴选,由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并聘任。

2、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主要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中心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3、中心可以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机构,也可以依托专业化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省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鼓励设立建设发展基金,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中心成果转化和项目投资。中心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独立运营。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鼓励各项改革举措先行先试,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主要任务包括:

1.探索建立新型科研体制机制,在运营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强化政产学研用协同,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运行机制。

2.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合作,强化与上、中、下游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协同,链接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创新力量,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3.创造性落实科技经费管理、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国家和省改革政策,赋予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选择权,探索打造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构筑高端人才聚集地,吸纳集聚一批相关领域顶尖人才,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

4.立足我市重点行业和九大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与产业路线图研究,提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目标和方向,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积极承担相关领域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增强引领产业发展能力。

5.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团队,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专业化科技服务,推动关键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产业化。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从批准筹建次年开始,中心每年2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中心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两年为周期对中心进行定期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继续支持、整改或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1.中心牵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评估合格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3.升级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增强科研条件,提升创新实力。

第十六条 引导科技资源向技术创新中心聚集。支持中心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支持中心建设院士工作站和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人才。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时间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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