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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快速开工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快速开工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快速开工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016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快速开工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实体经济项目(不含房地产、配住宅的商业和服务业项目)依法快速开工建设、尽早投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扶持奖励资金 

  为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实体经济项目依法快速开工建设,由市财政先拨付5000万元建立专项扶持奖励资金,通过平台公司用于扶持奖励依法快速开工建设的实体经济项目(以下均不含房地产、配住宅的商业和服务业项目),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以扶持奖励。 

  1.20201231之前,实体经济项目按照70%的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配套费按100%);20201231之后,实体经济项目按照100%的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配套费按100%)。 

  2.20191231之前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未开工建设的实体经济项目,自202031起四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按照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不含供水、燃气、供热)的100%比例予以扶持奖励;自202071起八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按照应全额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不含供水、燃气、供热)的20%比例予以扶持奖励。 

  3.2020312021228,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实体经济项目,整个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四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按照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不含供水、燃气、供热)的100%比例予以扶持奖励;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开工占地面积占整个项目的50%以上,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四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按照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不含供水、燃气、供热)的100%比例予以扶持奖励,但剩余面积必须在两年内开工建设。 

  4.2020312021228,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实体经济项目,整个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八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按照应全额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不含供水、燃气、供热)的20%比例予以扶持奖励;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开工占地面积占整个项目的50%以上,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八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按照应全额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不含供水、燃气、供热)的20%比例予以扶持奖励,但剩余面积必须在两年内开工建设。 

  二、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节点 

  1.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进度达到正负零,同时达到纳统条件后,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的50% 

  2.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主体竣工,拨付至扶持奖励资金的80% 

  3.实体经济项目达到投产,拨付至扶持奖励资金的100% 

  三、扶持奖励资金兑现路径 

  为保证扶持奖励资金到位效率,打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扶持奖励资金通过以下方式兑现: 

  1.项目申请。实体经济项目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功能区提出扶持奖励的申请。 

  2.联合初审。市建设、发改、工信、招商、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统计、项目所在地镇街、功能区等部门联合审核资料、实地确认实体经济项目完成情况。 

  3.研究确定。根据相关单位的联合初审意见,确定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4.资金兑现。市政府批准后,由平台公司直接向企业兑现扶持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市财政拨付平台公司的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镇街、功能区分级负担。 

  四、相关要求 

  1.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快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加大代办帮办”“容缺预审工作力度,保障实体经济项目快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各镇街、功能区要充分发挥服务作用,及时与审批职能部门沟通信息,帮助企业完善相关资料,推动实体经济项目快开工、早投产。 

  本实施意见自202031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实体经济项目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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