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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技局发布组织申报淄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发局: 为落实《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号)、《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升级工程的意见》(淄科发〔2019〕49号)精神,加快我市孵化器扩容建设,现组织申报淄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新增孵化用房主要包括新建孵化器用房及改扩建孵化器用房,孵化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取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资格后,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新建孵化用房。 2.改扩建孵化器用房,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取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资格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进行改造扩建,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 (三)孵化用房(包括在孵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用房)必须占孵化器总面积的75%以上;单一在孵企业占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包括办公及生产用房等面积之和),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四)已经享受本补助的新增孵化面积,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二、申报材料 (一)淄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补助的孵化用房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合同、项目立项批文、规划建设证明、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在孵企业分布建筑平面图和租赁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分布建筑平面图和使用说明、现场照片;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后,向注册地所在区县科技部门申请,区县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推荐意见。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运营费用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天使基金投入、贷款贴息等。 (二)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属弄虚作假的,追回补助经费,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申报材料中相关情况应与在火炬统计系统中提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报相一致。若有不一致,须作出说明。 (四)各区县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一份,于3月30日前报市科技局高新科。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0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