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科技局发布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现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二、申报条件 符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第五条规定。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强化管理和支持 1、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研”的创新要素抓实、抓细,立足产业优势和区域创新特色,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2、新型研发机构将列为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科技政策支持、市对区县考核的重要指标。 3、省科技厅将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并加大对创新创业共同体的支持力度;对评估不通过的,取消备案资格。 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依据《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备案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组织符合备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填写备案申请表(附件1),于4月24日和10月24日前,将备案申请表(纸质版一式3份)、汇总表(附件2)1份报送市科技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同时将电子版发至规划与资源配置科邮箱。 联系电话:3182881 电子邮箱:zbskjjfzjhk@zb.shandong.cn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0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