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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规〔2019〕7号)指引,为促进青岛市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规范建设,提升孵化服务质量,李沧区科技局现组织开展2020年李沧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备案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考文件 拟认定备案的区级孵化器申报条件参照《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规〔2019〕7号)实施。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认定备案的区级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0%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7.孵化器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8.孵化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 (二)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孵化器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 1.注册孵化器用户。请申报单位登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网(www.qdincu.cn),链接进入“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在线提交新用户注册申请,由区科技局进行审核;已有用户名和密码的申报单位可以直接登陆。 2.分配入驻企业(项目)用户。需填报数据的入驻企业(项目),以所在申报单位为其分配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直接登陆。 3.填报数据。登陆“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入驻企业(项目)按“在孵”菜单要求填报数据,申报单位按“科技企业孵化器”菜单填报数据。 4.在孵企业备案。入驻企业(项目)进行在孵企业备案工作,区科技局对企业(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5.数据保存。申报单位需待所有入驻企业(项目)完成数据提交后,再进行孵化器相关数据填报保存。 (二)纸质材料报送 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3.孵化场地产权材料。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 4.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5.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管理团队和专业服务团队建设情况等材料 6.在孵/毕业企业(项目)清单及证明; 7.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清单及证明; 8.在孵企业中已申请或或授权的专利清单及证明; 9.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请申请认定的申报单位,将以上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并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材料,报送至李沧区科技局。 四、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19日17:00时 纸质受理截止时间:2020年6月22日17:00时 注:请严格遵守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政府3号楼343房间(李沧区科技局业务科) 联系电话:程朝杰 0532-87637835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受理要求必需事先完成网上数据填报保存,且纸质材料内容需与系统数据保持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二)请各运营单位严格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各单位请自行留底。 李沧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