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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济南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济政字〔2020〕16号),继续实施《济南市“企业上云”行动计划(2017—2019年)》(济政字〔2017〕39号)中的财政支持政策和推进机制。为规范资金使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202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企业提升上云质量,根据《济南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济政字〔2020〕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获评星级上云企业和国家、省级荣誉资质的奖补。

第三条 鼓励区县政府设立企业上云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上云企业的奖补。

第四条 引导资金采用奖补方式,对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获评星级上云企业和国家、省级荣誉资质的企业给予奖补。

第五条 根据《济南市星级上云企业评定工作指南(2020—2022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星级上云企业评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进行奖补。

第六条 对获评的单个四星级上云企业,按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对获评的单个五星级上云企业,按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给予配套支持,对获评三星级上云企业予以资助。

星级上云企业应当满足《济南市星级上云企业评定工作指南(2020—2022年)》要求,获评相应星级评价。

第七条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企业上云上平台应用水平与绩效、开展各区县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及两化融合培训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对当年获评“企业上云典型案例”、“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当年获评山东省“企业上云标杆”、“设备上云示范”等省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星级上云企业凭上云服务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等材料向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星级上云企业进行评审,并将通过复核和评审的企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各区县,由区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当年引导资金在发放补助和奖励后有剩余的,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

如当年应发补助总额超出当年可用引导资金规模,补助资金根据可用引导资金额度按比例发放。

第十二条 企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引导资金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回资金,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纳入征信系统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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