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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增强政策的功能性、普惠性,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六稳”“六保”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免税资格申报、免税资格复核、目录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事项。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2021年度新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和2020年已享受政策企业复核工作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2021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要求。 2.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有关要求,但其中规定“执行年限”为“2020年”的不在本次申请范围。 3.申请享受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有关要求,但其中“执行年限”为“2020年”的不在本次申请范围。 (二)申报要求 1.请于8月31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将会同海关、财政、税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提交的补正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3.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申请报告或补正材料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不予受理。 二、2020年已享受政策企业复核工作 (一) 申报条件 1.在工信部下达的2020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中标明“下次免税资格复核年度”为“2020年”的产品。 2.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及其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标明“执行年限”是“2020年”的,不列入本次复核范围,本年度结束后自动失效。 (二)申报要求 1.请于8月31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见《实施细则》附件3),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复核报告后,将会同海关、财政、税务部门对复核报告进行审核。复核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提交的补正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3.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复核报告或补正材料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 三、做好目录修订建议征集工作 企业对进口免税政策使用的相关目录可随时提出修订建议,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见《实施细则》附件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进行筛选和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目录修订建议汇总表和修订建议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其他事项 1.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 2.已享受政策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通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等相关文件已公开发布,区市和企业可自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财务司“重大技术装备”一栏中下载。 联系人:戴淑伦,联系电话:85912660,85912661 联系地址: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市政府1号楼309房间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