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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7日

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滨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我市“双型”城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参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培育优势学科和专业,解决行业和产业“卡脖子”问题,开展基础、应用基础、前沿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是全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主要载体,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培育梯队。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优先支持龙头企业牵头联合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综合性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前沿、重大科技问题及行业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社会公共卫生及安全等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引领行业关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顶层设计、系统布局建设。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推动重点实验室结构优化、领域优化和区域优化,形成支撑产业发展布局合理、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的市级高水平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四)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市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所属市直部门与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作为市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八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市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三)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赋予市重点实验室主任选人用人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课题设定自主权,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架构一般由实验室理事会(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三会”组成。组成人员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优秀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市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或联合培养。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五条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加强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择优布局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在研究方向上,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聚焦“双型”城市建设、“5+5”十强产业建设要求,与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方向一致;

(二)研究实力强,一般具有3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工作处于全省和国内先进水平,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独立,实验室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在2000万元以上;

(六)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滨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市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依据建设指南和市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市“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高端人才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的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八条 拟新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加挂“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筹)”牌子。筹建期满3个月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筹建期内提前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可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提前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授牌。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人才成长激励机制。建立与科研人员能力和贡献相匹配、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构建开放协同发展机制,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国内外设立开放课题,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室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列入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提高国民科学素养。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会同依托单位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帮助与督促市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对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市重点实验室运行良好,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以定向委托的方式承担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实验室申报、年度报告、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管理不善,市重点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市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管理、监督和评估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滨州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统一为“Binzhou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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