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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研发费用,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第四条 受补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滨州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2%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流程

(一)企业申请。当年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于省级补助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市级补助申请,无需重复报送申请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依照第四条补助条件,对提出市级补助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汇总后联合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三)复核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补助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下达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据此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九条 市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财力,制定本县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原《滨州市科技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滨科字〔2019〕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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