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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7日

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制造强省、数字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园区发展,根据《山东省“十四五”制造强省建设规划》(鲁政字〔2021〕155号)、《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鲁政字〔2021〕128号)、《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是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程序组织认定的,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强、产业链条完整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从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省级数字经济园区主要是聚焦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方向,具体包括:

(一)数字产业化园区。园区内主导产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产业数字化园区。园区内主导产业符合数字农业、智能制造以及互联网金融、智慧物流、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智慧服务等产业数字化转型方向。

第五条 申报园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园区具备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园区内实现光纤宽带或5G全覆盖,在网络传输、物联网、数据存储、计算资源等方面能满足园区内企业对网络信息服务质量和容量的要求。园区内企业上云比例不应低于60%,其中,使用部署在山东省本地的云资源的不应低于60%。园区建设有省级边缘计算节点,或依托省内工业大数据中心部署有智慧工厂、智慧园区等数字化转型应用的,优先予以支持。

(二)园区数字经济产业集聚明显,数字产业化园区中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入驻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5家,且占比不少于试点园区企业总数的50%;其中,纳入统计范围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且每年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不少于1家。产业数字化园区应至少有2家龙头骨干企业及不少于20家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

(三)园区示范带动作用强,数字产业化园区有省部级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相关创新平台、优秀产品、解决方案等试点示范项目5项以上(或市级10项以上);产业数字化园区有省部级及以上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应用基地、标杆、典型场景、优秀案例等3项以上(或市级6项以上),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5G应用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慧农业应用基地、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

(四)园区创新能力突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10%;应具有省级以上政府机构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机构;近三年园区内企业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5个以上;近三年园区内企业获得的科技奖励及数字经济相关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总计不少于30项;数字产业化园区内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5%,产业数字化园区不低于3%。

(五)园区具备其他特色功能,经认定,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原则上不得将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整体打包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和奖补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全省园区的认定工作,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园区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按照《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园区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提交电子版,包括:

(一)《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申报书》;

(二)能证明园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园区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隶属开发区、高新区对规划的批复;

(四)园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如园区规划图、典型或标志性建筑图片等;

(五)园区资产情况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六)近三年园区获得的市级及以上奖励证明材料;

(七)近三年与园区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文本等);

(八)近三年园区承担政府项目证明材料;

(九)近三年园区内政府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十)园区内上市挂牌、规上、纳入统计范围、小型、在孵等企业资料;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分将通过复核的园区认定为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入库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其中:

(一)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应为在聚集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四方面均表现优异的园区,据《评分标准》评分在90分(含)以上;

(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应为在聚集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四方面至少有三方面表现优异的园区,据《评分标准》评分在75分(含)至90分(不含);

(三)入库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应为在聚集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四方面至少有两方面表现优异的园区,据《评分标准》评分在60分(含)至75分(不含)。

第十条 省级财政对认定的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执行财政资金奖补政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资金奖补。奖补对象应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认定结果及当年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经省科创委审议通过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试点)数字基础设施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编制园区(试点)总体发展规划;组织数字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园区(试点)内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建设园区(试点)公共服务体系;园区(试点)内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等。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建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园区(试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试点)建设期为2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时对认定的园区(试点)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含园区建设成效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通过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创建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成功,授予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示范型、成长型)。

第十五条 未通过认定级别绩效评估的园区(试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估;自获得认定起满3年没有通过认定级别绩效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未能完成园区(试点)建设,予以降级或撤销园区(试点)建设资格。获得奖补资金的还应收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对正式授予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园区开展自评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和入库型数字经济园区达到更高建设标准,可申请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认定。

第十七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园区撤销其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并予通报,处于试点建设阶段的从园区(试点)建设名单中除名,获得奖补资金的予以收缴资金,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园区内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事件,或重、特大生产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的;

(二)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条件的;

(三)发现在园区认定和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四)收到与园区建设相关举报信息,经核实不能达到数字经济园区建设要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前认定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数字经济园区奖补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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