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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实施细则


  一、加快优势产业集聚


  1.政策内容:对入选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的,按照省要求给予集群申报区市奖励。


  2.奖励对象:入选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的牵头及参与申报区(市)、功能区。


  3.奖励标准:参照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各批次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专项激励资金标准,按照6:4比例奖励牵头及参与申报区(市)、功能区,如涉及多个区(市)、功能区参与,则平均分配该集群奖励金额的40%。奖励资金用途参照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培育支持办法》(鲁发改重大办〔2019〕458号)执行。


  4.兑现流程: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下发“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专项激励资金计划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牵头及参与申报区(市)、功能区。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会同所在区(市)或功能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具体使用意见。(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动能转换推进处 85911222)


  二、开展重点产业数字化诊断


  1.政策内容:组织开展青岛市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认定,对赋能中心开展重点产业数字化诊断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予不高于实际费用50%的补助,引导产业数字化转型。


  2.奖励对象:按《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青发改规〔2021〕6号)相关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组织认定的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


  3.奖励标准:对经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赋能中心分别给予140万、100万、60万元的补助,各批次赋能中心考核评估优秀、良好、合格数量比例为2:6:2,各赋能中心每年补助资金总额以当年开展数字化诊断咨询等服务产生实际费用的50%为上限。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赋能中心开展诊断咨询等相关数字化赋能活动。


  4.兑现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于每年度赋能中心评估评价结果公布后,下达资金安排意见,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区(市)、功能区后,由有关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赋能中心申报主体单位。(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动能转换推进处 85911222)


  三、加快创新应用及场景应用实验


  1.政策内容:支持企业独立或联合申建市级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场景应用实验室,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实验室建设。对新认定的实验室牵头申报单位,市财政择优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2.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按照《青岛市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场景应用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青发改规〔2021〕1号)相关规定,对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组织认定的实验室,委托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按市场化原则择优进行股权投资。


  3.相关流程: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每年度实验室股权投资资金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向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各批次实验室名单后,由其择优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动能转换推进处 85911222)


  四、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1.政策内容:获评国家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准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1)对在青岛市注册并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对《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实施以来已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的企业,如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则给予4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青岛市注册并新获批牵头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青岛市注册并新获批牵头建设国家地方联合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批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在青岛市注册并新获批牵头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单位,按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5%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在青岛市注册并新获批牵头建设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单位,按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3.兑现流程:每年度各类创新平台奖励名单确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分别提出各类创新平台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下达至平台所在区(市)、功能区后,由各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平台依托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直接享受政策,无需报送申请材料。(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 85913035、服务发展业处 85913583)


  五、支持商务服务企业规模提升


  1.政策内容:鼓励纳统的商务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服务、会计审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业、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壮大规模,按其每年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


  2.奖励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连续纳统两年(含)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务服务企业(统计代码以72开头),且未列入失信黑名单。


  3.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每年营业收入增幅进行奖励,其中增长20%(含)-30%且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超过15万元(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增长30%(含)-50%且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超过20万元(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长50%及以上且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超过30万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2021年增速按2020、2021两年平均增速计算)。


  4.兑现流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在库纳统商务服务企业名单及企业营收增长幅度,并会同市税务局核算具体奖励金额。相关企业名单经区(市)、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区(市)、功能区后,由有关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处 85913583)


  六、培育技术先进型商务服务企业


  1.政策内容:建立市级技术先进性商务服务业企业库,滚动遴选50个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成长势态良好的企业;经综合评定排名前二十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自入库当年至获得国家级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止,最长不超过3年。


  2.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每年度筛选建立市级技术先进型商务服务业企业清单,对综合评定前二十名的企业,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自入库当年至获得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止,最长不超过3年。


  3.兑现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度市级技术先进型商务服务企业清单综合评定工作结束后,确定年度拟奖励企业名单,并编制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区(市)、功能区后,由有关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处 85913583)


  七、培育市级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


  1.政策内容:在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并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中,每年择优评选50家市级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资金支持。


  2.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对经评选为市级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20万元资金支持。


  3.兑现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度市级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评选工作结束后,确定年度拟支持企业名单,并编制支持资金安排计划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区(市)、功能区后,由有关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处 85913583)


  八、培育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区域和企业


  1.政策内容:入选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和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对入选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区域和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区域和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3.兑付流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发展改革委公布每年度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名单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发送市财政局。试点区域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市)、功能区;试点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至相关区(市)、功能区后,由有关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处 85913583)


  九、培育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


  1.政策内容:对获批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按其每年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2.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对入选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按其每年营业收入增幅进行奖励,其中,增长20%(含)-30%且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超过30万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增长30%(含)-50%且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增长50%及以上且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100万元奖励(2021年增速按2020、2021两年平均增速计算)。


  3.兑现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评定后,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营收增长幅度情况,并会同市税务局核算具体奖励金额。市发展改革委核算具体奖励金额后编制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区(市)、功能区后,由有关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处 85913583)


  十、培育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1.政策内容:新获评的各领域综合评定得分前两名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对每年度新获评的各领域综合评定得分前两名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兑现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评定工作结束后,编制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区(市)、功能区后,由有关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责任处室: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处 85913583)


  相关企业(园区、集群)获得同类评选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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