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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出台!最高3000万元,青岛海洋经济奖补这样申领

今年1月,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制定的《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出台。以进一步强化海洋功能和特色,促进青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助力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建设。这是青岛出台的第一部精准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性产业政策。


日前,青岛对外发布《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统阐明了“海洋15条”适用政策范围、申报条件等内容,对现代渔业、航运服务业、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海洋科技创新、海洋产业倍增计划、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等领域的政策提出了明确的申报方法和兑现流程。


《实施细则》是全国第一部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性产业政策的配套细则。文件的出台,进一步丰富了青岛市海洋经济政策体系,标志着“海洋15条”正式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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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件和奖补标准

各项政策具体申报条件、奖励(补助)标准、申报材料如下:

01


对承担保种任务的水产类种质资源库(场、原种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的,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苗种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


2.具有国家级水产原种场、省级水产原种场称号,或经青岛市渔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水产类保种单位;


3.场区水域滩涂或土地权属明确;


4.核心亲本保种规模达标,鱼类1000尾以上,虾蟹类2000只以上,贝类3000枚以上,藻类100株系备份以上,其他1000单位以上;


5.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奖励(补助)标准

按照申报年度保种工作实际产生费用给予补贴,包括亲本保存用水、用电、饲料、人工、设施设备购置费用。经专家评审认定后,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


02


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水产新品种(配套系)通过国家审定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苗种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


2.自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授予的水产新品种证书,且在完成单位中位列企业第一顺位;


3.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03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苗种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


2.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称号;


3.场区水域滩涂或土地权属明确;


4.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04


对我市在全国种业细分领域排前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3A级及以上,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连续2年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领军型现代种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苗种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


2.在全国种业细分领域排前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3A级及以上,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连续2年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


3.场区水域滩涂或土地权属明确;


4.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05


对我市企业建设并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最高300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


2.政策期内获评农业农村部授予的远洋渔业基地称号;


3.申报时已获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奖励(补助)标准

项目建成后,按中央财政实际奖补资金给予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06


对我市企业投资并在青岛建设的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5万立方米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 的标准给予补助,并视不同规模设置相应的补助上限(同国家标准),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我市企业投资并在本市建设的大型养殖工船(载重5000吨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为我市企业投资并在青岛建设的新建项目,在2022年1月24日后签署建造合同并开工建设。

(二)补助)标准

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5万立方米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5万立方米≤包围水体<6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600万元;6万立方米≤包围水体<7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700万元;7万立方米≤包围水体<8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800万元;8万立方米≤包围水体<9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900万元;包围水体≥9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大型养殖工船(载重5000吨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00万元。


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开工建设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


07


对我市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观测网、陆上监控室的,按照建设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获得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示范区称号;


2.项目应在政策期内签署建造合同、开工建设,并通过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奖励(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形式,按照建设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08


推动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


对我市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机构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机构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

申报条件

1.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服务企业,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元及以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


2.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功能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依法诚信运营;


3.申报航运服务企业政策,需是从事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海上旅客运输、远洋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水(海)上运输辅助活动、其他水(海)上运输辅助活动、多式联运(与海上运输相关)、运输代理业(与海上运输相关)、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与海上运输有关)等;


4.申报航运功能性机构政策,需是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

奖励(补助)标准

对我市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对我市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机构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机构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


09


对我市新引进的高端船舶海工设计机构,自注册运营年度起3年内,根据地方贡献情况分档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1.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具有高端船舶、高端海工装备及其配套产品设计能力。


3.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成立满1年。

奖励(补助)标准

根据从2022年1月24日起新引进我市的高端船舶海工设计机构的地方贡献情况,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地方贡献总额。


10


对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我市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企业首次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22年1月24日后,企业产品首次通过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中国船级社(CCS)、挪威船级社与德国劳氏船级社(DNV—GL)、韩国船级社(KR)、英国劳氏船级社(LR)、日本海事协会(NK)、意大利船级社(RINA)、波兰船级社(PRS)、俄罗斯船级社(RS)、印度船级社(IRS)、克罗地亚船级社(CRS)等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

奖励(补助)标准

对首次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我市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企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同一产品通过不同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不可重复申请奖励。


11


对在我市新建造的深海油气开发装备及其核心工艺装置、高技术船舶(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大型豪华邮轮),按照竣工结算金额的0.5%给予建造企业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地方贡献。   

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需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船舶与海工装备相关企业;


2.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产品需在2022年1月24日后签署建造合同并开工建设,在申报日前取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3.申请新建造产品奖励需符合以下范围:深海油气开发装备(主要包括:深海钻井平台、深海生产平台、深海生产储存装置、海上浮式生产设施、浮式液化天然气装置、浮式存储再气化装置、深水导管架等)及其核心工艺装置、高技术船舶(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大型豪华邮轮)。

奖励(补助)标准

对在我市新建造的深海油气开发装备及其核心工艺装置、高技术船舶(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大型豪华邮轮),按照竣工结算金额的0.5%给予建造企业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地方贡献。


12


对我市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3.申报主体需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船舶与海工装备相关企业;


4.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新建项目应在2022年1月24日后开工建设并在项目申报时已竣工投产;


5.申请新建项目奖励需符合以下范围: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且设备投资需3000万元以上。

奖励(补助)标准

对我市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13


支持涉海科技成果转化及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对我市首次获评省级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我市省级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首次获得“优秀”考核等次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

政策期内被山东省海洋局认定为山东省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涉海企业;政策期内通过山东省海洋局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

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被认定为山东省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涉海企业,同时又作为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被评估为优秀的,仅享受一次奖励。政策期内,多次被评估为优秀的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


政策期内,被取消或放弃山东省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单位,需全额退回一次性奖励资金。


14


实施海洋产业倍增计划。对我市年海洋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涉海企业(现代渔业、海洋先进制造业、海洋生产性服务业)3年内实现海洋营收倍增的,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最高增长额度的20%。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纳入我市现代渔业、海洋先进制造业、海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3.申报周期起始年度的海洋营业收入已达到1亿元;


4.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海洋营业收入实现翻倍。

奖励(补助)标准

奖励对象为企业经营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团队),奖励额度为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最高增长额度的20%。


15


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开展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活动,对认定为本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20强的,综合评定其年度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最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3年内不重复补助)。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青岛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


2.产业方向:属于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电力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技术服务、海洋信息服务、涉海设备制造、涉海材料制造、涉海经营服务等为主业的涉海企业。

奖励(补助)标准

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区市推荐企业情况,建立“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培育库”,培育库原则上每年动态更新。市海洋发展局组织评选小组对培育库中企业进行评分,每年评选出20家企业(在库同一企业3年内不重复评选)。市级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每年评审一次,对认定为本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20强的,根据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最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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