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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15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引导和鼓励我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青民发规〔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参评条件

    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见附件1)。

    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同时申报2023年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023年5月前,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未及时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需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组织实施

    1.企业在线申报。在“青岛政策通”平台开设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企业登录系统申报,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企业要认真阅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申报系统将于9月15日起开放,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7日17:00,逾期线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2.区市评价推荐。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对企业申请信息、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要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查证有关情况,查证结果及初审意见体现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中,于10月16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及行文推荐工作(纸质件1份,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含Word版和盖章PDF版)。

    区市推荐前,企业可以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区市推荐上报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材料,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是项目评价的依据。

    3.市级审核评价。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评价。

    4.公示公告。市民营经济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评价结果,负责将拟通过评价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见附件3);

    5.已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申报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2021年、2022年认定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可提前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其他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

    (二)组织实施

    1.企业在线申报。在“青岛政策通”平台设置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企业登录系统申报,在线填报《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主体要认真阅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9月18日起开放,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17:00,逾期线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2.区市初审推荐。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要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查证有关情况,查证结果及初审意见体现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中,于10月18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及行文推荐工作(纸质件1份,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含Word版和盖章PDF版)。

    区市推荐前,企业可以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区市推荐上报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材料,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是项目评审的依据。

    3.市级审核评价。市民营经济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

    4.公示认定。市民营经济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负责将拟通过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做好辖区内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优质企业的跟踪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评价认定标准,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确保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完整性,并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初审通过的企业。

    (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市南区51989380,市北区82820159,李沧区51983321,崂山区88998007,西海岸新区88151066,城阳区58770875,即墨区66091620,胶州市82288571,平度市87364327,莱西市88405051,高新区68686931,自贸片区86763772,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55583236/85912657。

    2.“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85017188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

    附件2: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doc

    附件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doc

    附件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doc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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