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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东营: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27来源: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综合创新能力,根据《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东发改产业〔2021〕158号),现将2024年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依托单位应为东营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共建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且为非关联单位。 (二)申请单位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创新联合体。 (三)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四)拟申请市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20名。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工作程序 1.请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及省黄三角农高区按照《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东发改产业〔2021〕158号)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单位编写《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对申报条件、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2.请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按照属地原则,择优推荐申报不超过4个工程研究中心,拥有省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县区(开发区),可增加1个推荐名额,增加名额原则上用于产业集群所在核心区。市属单位、中央和省驻东营单位通过所在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申报,每个单位最多申报1个工程研究中心,不占县区、市属开发区及省黄三角农高区推荐名额。请于2024年4月11日前,以县区为单位正式行文将申请材料(书本格式胶印1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电子版以县区为单位刻录光盘1张同步报送。 3.我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4),申请报告未达到如下要求的,我委有权不予受理: 1.须提供依托单位与各共建单位共同签订的“XXX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并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未提供协议或未盖全公章,视为不符合申报资格。 2.企业须提供向统计部门报送的 107-1、107-2表 (国统字〔2022〕90号),107-1、107-2 表须为带水印版本,并加盖企业公章,未提供或未盖章的均视为数据无效。企业作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均须提供。无法提供107-1、107-2表的工程中心参建单位可提供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研发人员与参建单位签署的人事劳动合同。 3.须提供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单位对提供数据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请各县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申请单位进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并对其申报条件、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在上报正式文件里需明确县区审核意见。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