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